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7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黃仁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
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7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陳亞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捌佰貳拾伍元
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7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李偉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陸拾
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8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許鴻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捌佰玖拾
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8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祈艷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貳佰參拾貳元
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82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郭宗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捌佰貳拾壹元
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8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孫碧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
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8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李庭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玖佰柒拾
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8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 務 人 楊勝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參仟伍佰肆拾肆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第三 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 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第三 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 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美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美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