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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冠霖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
第 1 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秀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秀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秀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
第一項。 四、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人 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 ,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 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2號 原 告 周義朗 被 告 林致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 主張被告占用面積為5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新臺幣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67號 原 告 顏美生技美容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國基 原 告 許朝富 被 告 宏全世界廣場社區管理委員會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41號 原 告 陳忠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松年、鄭松林、阡發導管工業有限公司、 鄭淑珍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前開被告等發支 付命令,因其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56號 原 告 楊家珍 被 告 欉忠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2號 原 告 楊美玲 楊美容 楊晴 被 告 林通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