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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職權 准由原告一造辯論而
第1項所示本息未付 ,迭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 陳述。 三、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經核無
第1、2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本件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上開主張,援引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600號案件(下稱 系爭刑案)刑事判決書所載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有被告於系
第1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57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傑 訴訟代理人 蔡宜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錦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629號 原 告 高世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政府交通局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3,889,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633號 原 告 林子傑 一、原告與被告徐瑞傑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5000 元,應徵第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637號 原 告 李懿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柏鈞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 ,450元,依民事訴訟法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645號 原 告 盧政雄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太營造有限公司、廖 繼宏、廖士賢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5168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646號 原 告 歐馨文 被 告 陳欣梅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3 年度司促字第22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647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被 告 陳祺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653號 原 告 曾瑞炘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羅進益發支付命令 (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73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66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承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
所判斷之訴訟標的,就其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所提 出之攻擊防禦方法,以及當時得提出而未提出之攻擊防禦方 法均有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160號判決參照)。 ⑵查,甲○○前以於110年6月10日以系爭000土地其他共有
第二項所示。至於 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 訴人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 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郭妙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郭妙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郭妙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