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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4876號 聲 請 人 簡聰全 簡驪諭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簡錦源(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
。 四、末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扣押經裁判後未聲請 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得聲請該管法 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故聲請人連同本裁定及相對人林法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
第1項所示;⒉被告應給付原告3,000,000 元;⒊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A01、A02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 擔由原告單獨任之;⒋被告應於未成年子女A01、A02成年 前,按月給付其扶養費各8,538元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公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公告。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柯雅惠
第2 項所示。 四、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本 件判決之結果無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50條、第78條,判決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劉耀駿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許婉慧律師 郭子誠律師 方彥博律師 被上訴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陳谷鴻
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 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提供名下中信帳戶資料予身分不詳之人,容任該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持以為詐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柯雅惠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26號 原 告 郭建志 被 告 譚嘉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27號 原 告 陳政亮 被 告 譚嘉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慕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1日本院112年度訴 字第1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金鏞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黃金鏞(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宏展 瀝青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 月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