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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
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祥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8 包甲基安非他命均係第二 級毒品,編號5 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1 組則有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附著其上,無法析離,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 心112
所示之刑,並就所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 分,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 扣案之行動電話1 具(含SIM卡1 枚)係被告所有,被告並 自承存放有多張被害人的裸照(偵查卷第105 頁),
所示之刑,以示懲 儆。 三、沒收與追徵: 被告於偵查中陳稱:伊係以提領金額的1%計算報酬等語(偵 查卷第28頁),按此推算,被告此次提領18000 元,當可分 得180 元之不法報酬,而前項犯罪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 五、沒收部分: 被告所侵占之本案手機,既已發還告訴人,有前揭贓物認領 保管單在卷可稽(見偵卷第51頁),故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另綜合評價被告所犯數罪類型相近、關係、法益侵害之整 體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及以比例原則、平等原則、 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為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另綜合評價被告所犯數罪類型相近、關係、法益侵 害之整體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及以比例原則、平等 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 限
所示之刑。 三、沒收 ㈠被告自承其提領告訴人所匯款項之中分次共抽取9萬元,應認 係其本案之犯罪所得,迄今均未返還與告訴人,已如上所述 ,且未據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 定宣告沒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貞卉提起公訴,檢察官謝榮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