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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黃怡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7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國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 第775號),本院判決如下: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2條第3項 前段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警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董諭提起公訴,檢察官謝榮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所示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所示,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劉正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陳銘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另綜合評價被告所犯數罪類型相近、關係、法益侵 害之整體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及以比例原則、平等 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 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陳孟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鄭勝庭
所示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 與裁定之本旨,爰依首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開被 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查,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章,事 後坦承犯行,足見尚知悔悟,認被告經此偵查、審判程序
。 本案經檢察官黃振揚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嘉生、李芳瑜追加起訴 ,檢察官黃元亨、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所示之刑。並衡酌被告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 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再 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 期而遞增之情形、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而為整體評價
所示之刑。並衡酌被告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 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再 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 期而遞增之情形、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而為整體評價
。 本案經檢察官黃振揚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嘉生、李芳瑜追加起訴 ,檢察官黃元亨、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