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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5208號 原 告 東元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吳世璋 被 告 薛忠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240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江宜芳 被 告 臧美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240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江宜芳 被 告 陳咨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2508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陳鴻瑩 被 告 劉宏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251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被 告 白鼎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2524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黃欐婷 被 告 李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2753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訴訟代理人 邱語沁 被 告 黃文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3092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蕭雅茹 陳建富 被 告 黃亞倫(原名:黃立閎)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311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張思婷 被 告 鄭喬安(原名:鄭惠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330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張思婷 被 告 鄭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3382號 原 告 姜廷達 被 告 賴致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110號 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為清償,爰依 現金卡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 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
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為清償,爰依消費 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4182號 上 訴 人 黃文玲 即原告 15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育萍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4277號 原 告 簡梵昀 被 告 陳威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審簡字第2602 號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4312號 原 告 潮霖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啓成 訴訟代理人 韓世祺律師 吳巧玲律師 高湘琦律師 被
第1 項所示之金額未為清償,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
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為清償, 爰依信用卡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 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