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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2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賴思羽即賴雪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7
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1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許家俊即許全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1,122元
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8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李咨儀 債 務 人 李妙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如 法 官 黃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所示。 二、被告抗辯略以: 其是受害者,也是遭受詐騙,確有提錢領出來交給詐騙集團 ,因為以為是要美化帳戶,與我相同情形,其他法院有判決 無罪,已就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等語。並聲明:原告之 訴駁回。
第 1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 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的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提供系爭帳戶供詐騙集團成員使用,致原告受 有損害,被告之上開犯行,業經本院刑事
第1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 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的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提供系爭帳戶供詐騙集團成員使用,致原告受 有損害,被告之上開犯行,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建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符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225號 原 告 張懿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智怡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 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234號 原 告 林敏瑛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律師 被 告 林遂真 林天宏 林天豪 一、按訴訟標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23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訴訟代理人 劉政汶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