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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 ,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已將被害人匯入之款項依某甲指示全數提領及轉出至指 定銀行帳戶,事實上已非在被告可實際支配管領、處分之下 ,又依卷內事證亦無證據足認被告實際上有獲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黃皓彥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060號 原 告 何維侃 被 告 陳茂元 陳可洋 陳可頡 余依軒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
。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 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侯景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第5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 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54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五、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盛裝 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
第一段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聲請意旨認如附件聲請書附表「偽造之署押」欄所示署押( 簽名、指印)均應依刑法第219條沒收,經核正當,爰宣告 如主文第二段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至於被告就其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即為新臺幣800元,未據 扣案,亦未發還被害人張馨方,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第3項規定,自應予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廖瑞英 被 告 邱思榕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審金
所示之刑 ,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被告所犯為最重本刑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縱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 ,依法仍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李安芸 被 告 謝昕谷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審
所示之刑。 四、沒收: ㈠被告竊得之行車紀錄器1組,被告於審理中雖供稱將之變賣50 0元並與共犯「張偉傑」朋分等語,然卷內並無上開物品確 已變賣(查無銷贓對象)之明確事證,是尚難認定被告就上 開物品確已變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