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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75號 原 告 黃廉凱 被 告 林紫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9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76號 原 告 黃禾駿 被 告 林紫柔 許庭嘉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9號 ),經原告提起
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77號 原 告 徐雅玫 被 告 林紫柔 許庭嘉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9號 ),經原告提起
欄「劉耿斌」之記載,應更正為「林 昆蔗」。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
所示。至原 合於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 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無須再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
所 示。 ㈣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之宣告刑雖得易科罰 金,然與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不得易科 罰金,依前揭說明,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 此敘明。 四、依刑
所示。 ㈣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之宣告刑雖得易科罰 金,然與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不得易 科罰金,依前揭說明,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
所示。至原合於 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 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無須再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另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1犯罪日期欄中「11
所示,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
所示之刑,並就所處罰金刑部 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㈦緩刑之宣告: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上開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本案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成 立調解,盡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靚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欄所示之顯然錯誤, 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
。 本案經檢察官林子翔提起公訴,檢察官林裕斌追加起訴,檢察官 何昇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啟自新。復審酌被告洪祥豪 不能控制自我情緒,因與告訴人林裕昇駕駛之小客車發生行 車糾紛,即為擋車阻止告訴人林裕昇駕車離去之強制犯行, 進而與告訴人林裕昇、陳健全發生互毆之傷害犯行,為促使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素珍 法 官 李怡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