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埔里簡易庭司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41號 聲 請 人 顧秀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顧清淞(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鍾美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陳彥廷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徐奇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
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員小字第432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許秀玲 被 告 江呈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
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簡字第3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魏明勢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建興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3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表明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所示,逾期未 繳,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員林簡易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55號 原 告 張素惠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
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員補字第67號 原 告 劉忠益 現於法務部○○○○○○○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家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
所示,逾 期未繳,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另請就被告之民事聲明異議狀,以準備書狀提出主張或陳述 ,並應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應附繕本)。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