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5條之1 第1 項第9 款,刑法第11條 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扣案之仿冒「WHY AND 1/2」商標圖樣之T恤及褲子1套, 係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 於被告與否,併予宣告沒收之。 三、又被告前未曾因故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
。 本案經檢察官鄧瑄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
所示。又被告C○○所涉輕罪即 一般洗錢罪之法定最輕本刑固應併科罰金刑,然因本院就被 告所科處之刑度,已較一般洗錢罪之法定最輕徒刑即有期徒 刑2月及併科罰金1千元為重,且就被告C○○之犯罪所得,亦 經宣
第1至4項所示。又被告4人所涉輕罪即一般洗錢 罪之法定最輕本刑固應併科罰金刑,然因本院就被告所科處 之刑度,已較一般洗錢罪之法定最輕徒刑即有期徒刑2月及 併科罰金1千元為重,再衡酌刑罰之儆戒作用等各情,基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