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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三、沒收部分: ㈠按「犯第十四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 、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洗錢 防制
所示之刑。 四、附條件緩刑之宣告 ㈠被告乙○○部分 被告乙○○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1 年度侵訴字第8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等節, 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見
所示 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緩刑宣告部分: 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而偶罹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507號 原 告 陳品誠 被 告 林家豪 上列原告因被告竊盜案件(111年度易字第1073號),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57號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58號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59號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60號 原 告 傅重康 廖月昭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57號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58號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59號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60號 原 告 傅重康 廖月昭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57號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58號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59號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60號 原 告 傅重康 廖月昭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57號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58號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59號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60號 原 告 傅重康 廖月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竊得上開物品後,已飲用一空並將空瓶丟棄,為被告於 警詢時所供承。因無從沒收原物,本案又未和解或有所補償 ,即應逕行諭知追徵,價額則以上開物品之經濟價值即新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曾雨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曾雨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淑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構成沒收之事實與理由。理由內應分別情形記載認定 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不採納 之理由及應適用之法律。」更明。 ㈡扣案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察官已於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記載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95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為越南籍 之外國人,雖因本件公共危險犯行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所竊得之上開物品已合法發還告訴人,有如前述,無庸 為沒收、追徵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被告所竊得之上開LOGO,已為員警所查扣,告訴人形式上 並已簽具贓物領據,表明領回之意。然告訴人就此係向本 院表明:當時員警是拿不適合的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被告所竊得之上開財物為本案犯罪所得,既未據扣案或合法 發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諭知 沒收、追徵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