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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152號 原 告 宏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雅文 訴訟代理人 何映叡 鄭閔謙 被 告 TRUONG TI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字第9號 上 訴 人 蔣敏洲 被 上訴 人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士哲 住同上 上列
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離婚部分: ㈠按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 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
所示。 參、被告許憲彰則以:希望房子賣掉,按應繼分分割。被告許玲 珠、許憲章、許瓊分則以:同意分割,按應繼分分割為分別 共有。其餘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肆、得
第1至4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不爭執原告主張向伊等購買系爭房地,而新邑公 司應於110年12月31日前完成系爭房屋之主建物、附屬建物 及使用執照所定之必要設施,並於領得使用執照後6個月內 通知交屋。新邑公司
第1項所示。 四、次按債務人聲請清算後,其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之程度 ,法院並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限制之,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89條第 1項定有明文。查,債務人已向本院聲 請清算,爰依上開規定,斟酌債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珮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珮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97號 抗 告 人 周元德 抗告人與相對人王炳松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 本院民國113年1月22日所為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欣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健源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梁培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抄錄及複製公司簿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