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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06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子軍 選任辯護人 劉彥廷律師 陳建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罪案件,
不記載累犯)。 ㈢刑罰裁量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等案件之 前科紀錄(累犯部份不重複評價),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可佐 (本院卷第13至62頁),素行非佳。其任意竊取他人財物, 一再漠
欄所示之刑 及沒收。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鄭志明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陳政揚
所示之刑。並審酌被告所犯上開2罪 之犯罪時間相隔僅4小時、犯罪之罪名、性質相同、法律所 規定範圍之外部性界限,及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之規範 ,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體察法律之規範目的,使其結果實 質正
」欄所示之刑。 ㈤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1.按數罪併罰制度,係基於刑罰加諸於被告之痛苦或惡害, 並非單純的線性遞增,而是累進式的增加,且將受宣告刑 直接累計的刑罰執行,往往超過基於犯罪事實所生可歸責
所示之保證金金額,以確 保本案未來審理、執行程序之進行。 ㈢然若被告覓保無著,則前述具保對被告造成之約束力即不存 在,為確保將來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 要,被告應自113年2月9日起延長羈押
所 示之刑。 四、沒收: ㈠犯罪所得: 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⒉查,被告
所示之刑,並就犯罪事實二、三部分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犯罪事實四所處罰金刑部分, 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張雅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刑部分諭 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㈤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致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前 引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又於 犯後坦承犯罪,並與各告訴人、被害人達成
。 本案經檢察官黃嘉慧提起公訴及上訴,檢察官馮品捷到庭執行職 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