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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涂秀玲 法 官 楊萬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第2項所 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之19第1項、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僑舫
第2項所示, 由抗告人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 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 如
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蔡嘉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蔣敏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聲請迴避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500元,茲限聲請人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9號 原 告 莊卉㚬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月芬地政士即楊嘉蓉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90萬1,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39號 原 告 奕昌營養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惠如 被 告 陳素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50號 原 告 張利行 張俊源 張俊郎 黃鼎綸 張淑娟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72號 原 告 吳俊融 被 告 顏琇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93號 原 告 林大昌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詹倫䍿即詹吉忠發 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608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