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4號 第125號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4號 第125號
第1項所示。 四、扣案之強力膠1條係被移送人所有,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66條第1款所用之物,併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 規定均宣告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劉倍提起公訴,臺灣高等檢察 署檢察官蔡孟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欄第二項關於「緩刑參年」之記載,應 更正為「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理由欄貳、實體部 分之五、緩刑之諭知關於「併予宣告緩刑3年」之記載應更正為 「併予宣告緩刑3年,且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 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
。 本案經檢察官陳書郁提起公訴,檢察官劉哲名提起上訴,檢察官 黃和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第2項所示之刑。 四、上訴駁回之說明(沒收部分):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 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其中刑法第2條第2項修正為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
。 本案經檢察官唐道發提起公訴,檢察官賴正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張
第2項 、第3項所示之刑,並審酌被告2人之職業、經濟能力、維持 刑罰執行之有效性與公平性等情狀,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項前
。 本案經檢察官林宏鎰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文婷提起上訴,檢察官 黃和村、賴正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 本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蔡佳恩提起公訴,臺灣高等檢 察署檢察官蔡孟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呂
。 本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彭師佑提起公訴,臺灣高等檢 察署檢察官蔡孟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
。 本案經檢察官鍾曉亞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力平、廖姵涵移送併辦 ,檢察官王巧玲提起上訴,檢察官蔣志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 本案經檢察官馮品捷追加起訴,檢察官賴正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第2項、第3 項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均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 五、緩刑之諭知: 查被告2人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 院被告2人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29頁至第
」欄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編號1至4、附表二編號1至3 「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蕭安庭犯附表一編號2「本院主文」 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2「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 事實及理由 壹、被告劉至冠上訴部分: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
」欄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編號1至4、附表二編號1至3 「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蕭安庭犯附表一編號2「本院主文」 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2「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 事實及理由 壹、被告劉至冠上訴部分: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