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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勻瀚 被 告 張書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0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台灣京旺創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珈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優協賣場協銷企劃有限公司因112年訴字 第904號給付貨款等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5號 原 告 北榮康健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聰文 訴訟代理人 張少騰律師 馬傲秋律師 黃品瑜律師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温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温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14號 異 議 人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婉萍(遷出國外)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朱錦華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異議人對於民國112年1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第1 項所示調 解內容,惟相對人迄未給付乙情,業據其提出勞資爭議調解 紀錄、華南銀行信維分行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等件為證 ,且有本院查詢之公司基本登記資料、公司變更登記表等附 卷可稽,則聲請人以相對
第1項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准被告聲請宣告其得預供擔 保而免為假執行;至原告促使法院職權發動宣告假執行之聲 請,毋須另為准駁之諭知,亦無依原告陳明命其提供擔保之 必要,併此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5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沈良茜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紀 念醫院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65號 原 告 安錥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乾正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慎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31號 原 告 林瑞乾 賴滄能 賴清和 陳能勤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訴字第35號 原 告 鄭明富 簡阿樹 侯家業 李文德 王振福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彥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育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玖仟參佰貳拾肆 元,及自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治林 一、債務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0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傑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