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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本案經檢察官郭玄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本件 被告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 月24 日 以後,並不符合中華民 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之減刑要件,尚無依該條例規定予 以減刑之餘地。公訴人固對被告分別求處有期徒刑1 年、8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簡易庭 法 官 張道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再被告犯 罪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已於九十六年七月 四日制訂公布,並於同年七月十六日施行生效,又按幫助犯 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以正犯已經犯罪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 儆。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 ,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按,素行尚佳,其因一
。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
。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 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林青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 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
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 前段、第三百零五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
所示 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 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嘉義簡易庭
。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 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曾宏揚 上列正本
所示之刑,倘 依舊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配合 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依刑法易科罰金 或易服勞役者,均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一日」( 現已刪除)及現行法規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至於被告持以竊盜之鐵管一支,並未據扣案, 亦非違禁物,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訟訴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
所示 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扣案如附表 所示之物,除如附表編號 1、5、9所示之物外,分別係如附 表所示者所有,且均係供本件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均 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 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所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鋁製球棒1支,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 據被告於偵訊時供述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 ,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