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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 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中壢簡易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242號 原 告 姜智閏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文聰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具狀補正完整訴之聲明及起訴狀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 判決送達後2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79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蔡明順 江宏立 被 告 夏慈萱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540號 原 告 范純毓 被 告 彭鏡濂 現於法務部○○○○○○○ 祝郁珉 現於法務部○○○○○○○ 上列當事人間刑事
第1項 所示,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如主文第2項所示。又 ,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 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就被告甲○○敗訴部分,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648號 原 告 林仲銘 被 告 劉姜子 現於法務部○○○○○○○ 邱琬期 莊展晟 現於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48號 原 告 楊榮文 被 告 徐秀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
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放款中心利率查詢結 果、勞動福祉退休司新聞稿、分行催收紀錄卡、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孫明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V000-A109180、AV000-A109180B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48號 原 告 林仙葉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複代理人 張雅琳律師 被 告 廖正田 廖金得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65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訴訟代理人 楊紋卉 鄭宇辰 被 告 陳昭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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