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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2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明軒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6號 原 告 吳旻原 上列原告與「甲女」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947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220元。
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增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金門縣警察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第
第1項所示。 四、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爰併裁定如主文 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 就此部分聲請更正,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236號 上 訴 人 承源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志驊 訴訟代理人 簡汶珊律師 王舜信律師 陳水聰律師 被 上
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287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邱靖惠 住○○市○○區○○○路0段000號12樓
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350號 上 訴 人 陳永承 陳志鵬 陳志士 共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再字第7號 上訴人即 再審原告 盧嘉弘 被上訴人即 再審被告 黃榆恒 黃玉琴 黃玉真 上列當事人
第二項所示 。另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規定,併諭知應繳 裁判費金額。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羅小字第5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彩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嘉昇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
,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 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前簽定房屋租賃契約,約定租金為每月新 臺幣(下同)1萬元,嗣被告提早終止契約,依約應賠付2個 月之租金共2萬元,又被告於租賃期間積欠2個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羅簡字第387號 原 告 許淑芳 被 告 陳信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羅調簡字第1號 原 告 林世豪 訴訟代理人 許佳雯律師 被 告 林漢國 訴訟代理人 林立偉 蕭世駿 被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