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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 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32號 原 告 朱勳連 被 告 簡建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
,如為給付之請求,則成為將來據以強制執 行之依據及範圍,是以訴之聲明,須明確特定且適於強制執 行。又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起訴之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38號 原 告 藍美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昱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補字第44號 原 告 陳彤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國華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苗簡字第301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謝張蝦
所示之金額,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 (三)再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
之要件不符,難認適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麗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
及理由要領。 二、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 以前當然停止;第170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 之;惟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苗簡字第8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承均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傅龍喜 傅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5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 被 告 謝亞鑫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21號 原 告 葉永康 被 告 葉俐辰 被 告 台灣電力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華龍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6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宗信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32號 原 告 劉子綾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毓華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1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峻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10號 原 告 徐睦涵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林修平律師 被 告 黃忠寶
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96號 上 訴 人 鄭燕南 原 審 訴訟代理人 李秉哲律師 視同上訴人 鄭茂男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96號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
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苗栗縣 造橋鄉農會授信約定書、貸放資料查詢、利率相關資料等件 為證(見本院卷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