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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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碧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家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以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家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凃春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
所示之刑,並依中華民國96年 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減刑後,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末查,被告丙○○之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被告甲○○雖於85年間曾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 為法院
所示之刑。又 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0條第1 、2 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爰依中華民國96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各減其刑期二 分之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注射針筒,及附表編號二所示之 分裝杓,經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留,此有如附表所示之檢驗報告2 紙在
所示之刑,以 資儆懲。 四、本件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爰 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 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扣案之改造手槍1 支(槍枝 管制編號0000000000,含彈匣1 個)及子彈1 顆,係屬違禁 物,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已擊
。 本案經檢察官許英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10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
第2項所示,以資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 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乙○○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累犯,處 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川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5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