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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太郎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林峻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1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054號 原 告 李冠珍 被 告 林婌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135號 原 告 翁宗瑜 被 告 李明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112年度附民字第2112號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136號 原 告 劉家榮 被 告 洪秉家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以11
所示,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2534號 上 訴 人 韓中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文紹丞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976號 上 訴 人 蘇哲雄 蘇錢蜜 蘇雋文 潘琼茹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1207號 原 告 台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訴訟代理人 黃建勳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167號 原 告 黃琬琳 被 告 BUI VAN HINH(越南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
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依票據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主張如系爭本票除編號2外,其 餘本票到期日距原告請求之112年10月27日,均已超過1年, 原告對被告追索權已罹於時效消滅,且原告應提出系爭本票
及理由要領。 二、本院之判斷: ㈠被告就原告所主張之過失不法侵權行為表示不爭執有部分過 失,故原告所主張之事實,堪認為真。被告辯稱:被告已委 由其投保之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產險 公司)與
及理由要領。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三、本院之判斷: 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
及理由要領。 二、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 民國112年6月3日至同年月23日共計10次前往原告經營位於 新北市○○區○○路000○00號工廠內,竊取價值6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