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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
所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 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此外,請原告應於5日內,一併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一)依起訴狀事實理由欄記載金額(包含轉帳手續費)加總為 新臺幣(下同)48,310元,請陳明如何得出自稱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72號 原 告 MEDINA ARISTOTLE JACOBE(中文姓名: 阿雷多) 訴訟代理人 戴易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
所示 ,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此外,原告應於5日內一併具狀補正:提出完整之對話紀錄 截圖(需對話連續,且可見對話日期),並於各該對話紀錄 旁分別標明係何筆借款之對話內容。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
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185號 原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被 告 楊勝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訓練費用事件,原告曾
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190號 原 告 侯穎承 被 告 陳珮瑄 張庭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車輛修繕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
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74號 原 告 賴奕翰 被 告 顧佳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
所示,逾 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
所示,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本件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小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馬慈憶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竹北自來水公司、竹北市公所、竹北消防隊 聲請調解事件。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 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7號 抗 告 人 許林自 上列抗告人因原告張春鳳等與被告許龍雄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 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9日所為之110年度重訴字第47號 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湯王美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葉秀綢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 繳納第二審裁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