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王碩禧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藍心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林金鈴間請求遷讓房屋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23日第一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16號 原 告 葉年增 吳洧存(即葉教賢之承受訴訟人) 葉子豪(即葉教賢之承受訴訟人) 葉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142號 原 告 邱瑞鵬 訴訟代理人 王智恩律師 被 告 邱文章 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
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 三、另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 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 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 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四、如不服本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執行
所示之金額。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郭美君即郭順怡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建宗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熊健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
。至法院為不 免責之裁定確定後,聲請人繼續工作並清償債務,達消債條 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 分配額,或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 ,依消債條例第141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53號 原 告 陳文添 被 告 陳文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32號 原 告 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被 告 張嶠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85號 原 告 呂欣庭 訴訟代理人 郭平貴 被 告 呂金雀 呂菘核 許義和 上列當事人請求
第二項所定期 限補正附帶上訴理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44號 原 告 黃秀陸 訴訟代理人 吳信文律師 被 告 張寶仁 訴訟代理人 陳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
第二項所定期限補正上訴 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所示之金額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間其餘主張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 認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不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1號 原 告 陳兆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景山貨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