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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3號 原 告 楊博凱 一、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沁生物科技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永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玉蓮 核發支付命令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7號 原 告 林安琪 王分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永晉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00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1號 原 告 鄧惠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鄧舜澤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 000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4號 原 告 陳求嘉 被 告 聖地一代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心蕙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5號 原 告 蘇煒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浚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嘴琴 核發支付命令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6號 原 告 王嚮權 訴訟代理人 洪永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立文府國民中學、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間請 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7號 原 告 蘇家慧 訴訟代理人 劉彥伯律師 被 告 蘇秋月 蘇進國 蘇珮瑩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張佐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附 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吳奕宏 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坤煌 吳文惠 被 告 李福川 (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廖紳富即廖宗泰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賴怡真 債 權 人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FOX HOLDING s.r.o. 法定代理人 LIBOR PAV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成光科技股份
所示。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775號 原 告 楊詔瑜 訴訟代理人 趙常皓律師 被 告 陳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