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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1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被 告 林秀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4號 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榮 訴訟代理人 吳沛珊律師 上列原告對何曜廷之法定繼承人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訟, 起訴程式有下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2號 原 告 東奕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李乙忠 原 告 承岱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黃玉蓮 李展榮 共
第1項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 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如逾期未補 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定之,不容於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中, 更為不同之酌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5 號裁定意旨 參照);另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但 共同訴訟人於訴訟之利害關係顯有差異者,法院得酌量其利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0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 法定代理人 鄭舜平 債 務 人 林慶池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何貴生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
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9號 債 權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債 務 人 楊宗原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0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吳立士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張吉舜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
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鄭皓文 債 務 人 鄭浩宇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3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蔡家勇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吳奕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0,795元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