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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簡婉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 繕本)。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 馨 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唐中興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羅永安
所示之刑。 四、又查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施用第一 級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
所示之刑。又查本件被告犯罪時間均在96 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悉合於減刑 條件,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之規定,各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定其應執行刑,以示
。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
所示之刑。又扣 案之注射針筒1 支,係被告所有並供其施用海洛因之用,業 據被告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併予宣告沒 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查本件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偽造文 書罪,悉合於減刑條件,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諭知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2 條 第3 項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新法第42條關於易服 勞役之規定,修正其折算標準及期限,新法施行後,應依第 2 條第1 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按關於易
所示之刑。 四、又查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施用第一 級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又查被告犯 罪時間,雖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罪,復合於減刑條件,惟被告係 於96年9月1日緝獲歸案,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5
所示之刑。 四、又查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施用第一 級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七、扣案之鐵鎚及鐵剪各一支,均係被告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 用之物,此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未扣案之菜刀一支,經詢之 被告則供陳非屬其所有
所示之刑。 三、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蔡憲德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 條之1
。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蔡廷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
。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蔡廷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宏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蒨 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