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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
所示。 六、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許枝萬 代 理 人 許羅金足 相 對 人 許婷婷 許衾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馬浩雲 代 理 人 余嘉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賴亭俞 代 理 人 陳志寧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楊子威 代 理 人 陳志寧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宜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小慧 代 理 人 楊婷鈞律師(法扶)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3號 原 告 順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曾聲請對被告戴嘉辰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7號 原 告 大晶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欣璇 訴訟代理人 黃俊穎律師 朱怡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阿秀、陳春正、陳旭斌、葉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7號 原 告 晶鼎磊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富安 被 告 和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進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債務人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7號 原 告 豪門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淑媚 訴訟代理人 林啟瑩律師 李佩縈律師 李秋峰律師 上列原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簡字第627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張素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文義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32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乙童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乙童之母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重建簡字第40號 原 告 朱重富 訴訟代理人 莊賀元律師 被 告 簡陳雪玉 訴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建簡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羅文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德芳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3年1月1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9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明諺 送達代收人 林致佑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文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11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志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淵正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