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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炳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家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 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404號),本院裁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凃春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炳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
所示之應執行刑。至原判決 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 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款 、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2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所示之應執行刑。至原判決諭知沒 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 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家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
所示之刑,並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 減刑條例之規定減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中華 民國罪犯減刑條例第2
所示之刑,並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 減刑條例之規定減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1 項第3 款,刑 法第11條前段、第
所示之 刑,並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合併定其應執 行之刑,以資懲儆。末查,96年3 月28日第1 次被警方查獲 時扣案之海洛因2 包(合計驗後淨重0.14公克,空包裝重 0.53公克)及
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顏珮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所示之刑, 以資懲儆。扣案注射針筒1 支,為被告用以施打海洛因毒品 之工具,業據其供明,衡情該針筒已黏沾海洛因毒品,難以 析離,故應將該針筒視為查獲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扣案之 海洛因2 包(淨重0.23公克,空包裝重0.59公克)、甲基安 非他命8 包(驗前淨重22.579公克,驗後淨重22.563公克) 各係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吸食器1 組則
所示之刑,以示 懲儆。扣案之海洛因1 包(淨重0.07公克,空包裝重0.18 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不 問屬於被告與否,均宣告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扣案之海洛因2 包 、甲基安非他命22包,經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 供承係於查獲前一日(96年7 月23日)下午某時許,其真實 年齡約40餘歲綽號「阿忠」(同音)之友人交付
所示之刑,並定其 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 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