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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並諭知如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已 執行完畢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 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所示,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傅可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 本案經檢察官何昌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周至恒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吳孟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
所諭知刑罰下限之框架功 能,方能充足評價想像競合犯之犯行,尚不因其非屬從一重 處斷之罪名,即可異其處理,是於量刑時,就洗錢防制法第 14條第1 項其法定刑中之罰金刑部分應予適用。而按經整體 觀察後,基
所示,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 扣案之木製球棒,係被告等為本案犯行時,被告乙○○及共犯 許傑勝持以朝告訴人車輛揮擊之物,業經認定如前,然被告 丙○○、乙○○均否認該球棒為其等所有,爰就該球棒均不對被
所示之刑 ,並就併科罰金部分,依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規定,諭知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我交付帳戶之後沒有拿到報酬 等語,且依本案卷內證據資料內容,並無證據證明被告上開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 ㈥緩刑部分 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請求宣告緩刑等語(金訴卷第61、68 頁)。查被告於5年內未遭法院判決有期徒刑紀錄等節,有 前揭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然被告因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⒐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 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㈦本案帳戶存摺、提款卡,雖屬被告所有供幫助犯罪所用之物 ,惟並未扣案,況於告訴人報案後,本案帳戶業經通報列為 警示帳戶,無再遭不法利用之虞,已無預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復考量其所犯如起訴書附表所示各罪罪質相同, 犯罪情節相似,犯罪時間相距不長,依其所犯上開各罪之責 任非難重複程度,兼顧其所犯數罪反應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
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均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㈦至供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使用之新光銀行金融卡、存摺及 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帳戶資料,並非屬被告江語倬、蔡孟 辰所有,爰不予宣告沒收。另本案並無
所示之刑,並依前開犯罪情 狀,就罰金刑部分,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㈤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 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因一時不慎而犯本罪,犯後坦承犯 行,並與全部告訴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末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徐慶衡提起公訴,檢察官張聖傳追加起訴,檢察官 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徐慶衡提起公訴,檢察官張聖傳追加起訴,檢察官 趙維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乙○○係聽能及語能障礙之瘖啞人,可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 供他人匯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