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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雷雯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杜惠錦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杜惠錦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之刑。又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 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上開罪名,復無不得減刑之例外情形 ,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 定,應依該例之規定,減輕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即有期徒刑
所示之刑,被告己○○ 罰金部分,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被告寅○○、己○ ○、壬○○、辛○○之上開恐嚇取財、聚眾賭博之犯行,犯 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各罪,符合中華民 國96年罪
所示之刑,罰金部分,並諭知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被告辯護人以被告持有槍枝之目的乃為 打會吃其魚池內所養魚類之夜鶯,且目前有正當職業,復有高 齡老母待奉養,為家中唯一經濟支柱,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 酌減其刑乙節,按
所示之刑 。又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要件,所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 品罪,依該條例規定各減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
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又被告所犯上開2 罪,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 日後,自不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有關減刑之規定 ,附此敘明。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文書,已交警察機關
所示 之宣告刑。又被告所犯上開犯行,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之前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 之規定,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末查,扣案之針
所示之刑。 五、按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 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 第200 條定有明文。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新臺幣1000 元 通用紙鈔126 張及新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國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國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法 官 李秋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法 官 李秋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05號 聲 請 人 即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即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 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江奇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