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璽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商標法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 附繕本)。 中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
所示之刑,及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檢察官雖具體求處有期徒刑5 年,併 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惟查被告於員警查緝時,雖曾將手移 往腰際置放手槍處,行為可議,惟被告前尚無違反槍砲彈藥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齊 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齊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書 狀,敘述
所示之刑,並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刑法第 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後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末按,本件被告犯罪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業已制定,經總統於九十六年七月四日公布,同年月十六日 生效施行,查本件被告犯罪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 日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1 第1 項、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 懲儆。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 事後已坦承犯行,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但書,逕以簡易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