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惠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慧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慧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所示之 刑。被告事後已深知悔誤,其因一時失慮致誤罹刑章,經此 偵審程序暨科刑教訓,當已足收警惕之效,信無再犯之虞, 本院認上開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 告緩刑3年,用啟自新,以勵來茲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2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
所示之刑,並應定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又扣案被告甲○○所有之行動電話機一具,門號為000 0000000號,含行動電話用戶識別卡(Subscr iberIdentity Module,簡稱SIM卡 )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30號 公 訴 人 台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 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
所示之刑,就被告己○○、丁○○、甲○○、 丙○○並均定其等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㈦、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4條至第9條 、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1項之罪者,其供犯罪 所
所示之刑。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綽號「阿萬」,基於意圖營利之 犯意,而於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零時十分許前,先在臺中 市○○○○路向心兒童公園以外之處所,向年籍不詳綽號「 阿文」等成年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周占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詹慶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徐千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俏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錢 建 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