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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親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甲○○ 代 理 人 王家鋐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乙○○ 特別代理人 嚴怡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鄧雅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道環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遠成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李張招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使用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凱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翠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倪睿昌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4
。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 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 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
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簡聲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劉科誼 江鎮宏 相 對 人 劉林彩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5027號 聲 請 人 莊秀芳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黃宥鈞(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
。至被繼承人王通西之繼承人既均拋棄繼承,其遺產 依民法第1176條第6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是依 民法第1185條規定,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 ,應歸屬國庫,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
所示之擔保金,並以 鈞院112年度存字第59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 具狀撤回假處分執行程序,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 第3 款規定向鈞院聲請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迄未行使, 爰聲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