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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應執行刑。 至檢察官請求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等語,惟查檢察 官起訴時,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尚未制定,本院 審酌被告上開情形,認以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為適當。再被 告於本案竊盜犯行前,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被告犯 罪之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係刑法第30 條、第 39條第1項之詐欺罪,所宣告之刑係有期徒刑1年6 月以下之 刑,俱符合中華民國9
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培麗 以上正本證明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 狀,敘述抗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 狀,敘述抗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1 第項、第2
所示之刑,並定其如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第185 條 之3 、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42條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所示之刑,並定其如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第185 條 之3 、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刑法第185 條之3 、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所示之緩刑,用啟自新。 ㈢扣案非法重製影音光碟「江山風雨情」十片,係被告所有供 上開犯罪所用之物,此據被告供明在卷,均應依著作權法第 九十八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
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0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 選任辯護人 陳傳中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 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吳冠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君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羈更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羈押( 95年度聲押字第692 號),本院以96年度聲羈字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陳信旗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絲鈺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