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37號 原 告 楊睿愷 被 告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 法定代理人 王麟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教練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
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以上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
,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 是以原告提起給付之訴,依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所表 明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與法院所為之判決主文,均 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俾利於強制執行
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3159號 原 告 高明莉 訴訟代理人 胡凱翔律師 武傑凱律師 被 告 陳仁德 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
所示之金額, 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補字第509號 原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肇喜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逸偉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19號 原 告 葉錫汝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政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 一審
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4號 原 告 葉芯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文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6374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8
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4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敏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
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54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王博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巫玉麟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