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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至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原告就此部分
第2項關於「新臺幣1110元」之記載 ,應更正為「新臺幣419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933號 原 告 林建宏 訴訟代理人 林玉華 被 告 賴香菱(遷出國外)
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3071號 原 告 林鈺鑫 訴訟代理人 洪瑋彬律師 廖國竣律師 被 告 蕭慧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3426號 原 告 李境峰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竫楡律師 被 告 謝欣錡 訴訟代理人 蕭亦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
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3451號 原 告 徐晁偉 被 告 張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3544號 原 告 陳正容 被 告 彭雪珠 訴訟代理人 龎一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3846號 原 告 黃杏雯 被 告 黃國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第1項所示金錢給付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五、本件係刑事附帶民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12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 告 楊玉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49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林牧平 被 告 洪靖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
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於支付命令異議狀中陳稱: 是項債務尚有糾葛等語,然未為任何聲明。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青年創業及 啟動金貸款契約書、撥還款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509號 原 告 劉鎧源 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律師 被 告 田依立 訴訟代理人 劉彥麟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515號 原 告 劉錦興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芊煜發支付 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573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519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悠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529號 原 告 謝濬赫 一、原告與被告李武桐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萬6000元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537號 原 告 台中公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青山 一、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對被告蔡O如發支付命 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1845號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538號 原 告 劉家宏 一、原告與被告游凱仁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5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