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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4號 原 告 昶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逸森 被 告 妍安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5號 原 告 黃炳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聖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在給付之訴,並為將來據以強 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在確認之訴,則於當事人間有確認私 法上法律關係之效力。是以原告提起給付之訴,所表明訴之 聲明,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始有解決私法上法律關係 紛爭之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
第1項所示。 (三)又查相對人未婚,並未育有子女,最近親屬為其父母即聲請 人與關係人。本院審酌關係人黃○瑞為受輔助宣告人即相對 人之父,衡情由其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應無不適之處,且 經聲請人、相對人、關係人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南簡字第1305號 原 告 許峻元 許勝忠 陳美麗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峻誠 被 告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勞簡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見參即國中企業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薪資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所示本金與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 四、職權宣告假執行與訴訟費用額 ㈠本件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㈡本件訴訟費用額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補字第5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信孝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8號 原 告 陳俊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政憲間請求租賃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萬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2號 原 告 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被 告 陳怡文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6號 原 告 鄭峻宥 訴訟代理人 歐致豪律師 被 告 鄭保全 鄭蔡阿珠 上 一 人 訴訟代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8號 原 告 施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2,795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司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徐傳來 相 對 人 戴艾德即荷商柯企第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就本院101年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711號 上 訴 人 林奕彣 林泰均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陳郁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心慧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