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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075號 原 告 微風置地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妍 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劉健右律師 黃薌瑜律師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乃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鴻鵠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69號 原 告 吳總發 王樹榮 黃青崇 戴漢明 黃儒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金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丁勖倫 陳雅玲 陳崇信 王桂蘭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90號 原 告 溫睿紘 被 告 沐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9日言 詞辯論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第三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蕭勝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社團法人臺灣臨床藥學會、陳立奇 、陳怡靜、王春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訴字第273號 原 告 高富諄 被 告 張淑玲即臺北市昶心蒙特梭利實驗教育機構 訴訟代理人 郭佳瑋律師 傅煒程律師
欄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為公營事業,退休金核給事宜係依國營事業管理法及經濟部制定,復經行政院核定退休撫恤及資遣辦法,司機加給及領班加給等非法定薪給項目,並非經濟部所所定得列入平均工資計算基礎者。另原告蔡學昌與被告簽訂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
。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
。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
。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578號 聲 請 人 樺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啟淦 相 對 人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技典 代 理 人 李巧柔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810號 聲 請 人 藍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相 對 人 牛蕃茄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耀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