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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141號 原 告 黃献洲 沈麗美 黃崇斌 王瑤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黃鈺純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54號 聲 請 人 靖騰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翔帆 相 對 人 張寀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68號 原 告 蔡亞樵 訴訟代理人 張偉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聲明第1項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46號 原 告 顏明鴻 上列原告即訴訟救助聲請人與被告張嘉雯間車輛過戶登記等事件 ,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55號 原 告 劉國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普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73號 原 告 傅慧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拓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 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心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玉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徐雅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愿姝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士勲 一、債務人應向債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淑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紫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