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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02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成功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宋來安 債 務 人 高美珠 張金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務 人 李余建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玖拾陸元,及自 民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
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冠生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1號 原 告 陳宏楠 陳涵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明志、高淑津間請求返還價款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勁強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陳金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瑞鋼鐵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1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1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當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宸都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12月28日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606號 上 訴 人 林逢榮 上列上訴人與顏彬峯等人間因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90號請求給 付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 台幣(下同)55萬4,0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正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福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寶娥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327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黃仕翰即德益法律事務所 0000000000000000 上列聲請人因與債務人陳政旭即陳保旭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命報告財產,本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
。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正憲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