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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仁杰到庭執行職務。 中
所示之刑。扣案之含安非他 命殘渣之塑膠袋一個、供施用安非他命之玻璃球二個、吸管二支,並無證據證明 為被告所有,爰不諭知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 二項、第十八條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失 慮,偶罹刑典,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 刑為當,予以宣告緩刑,用啟自新。 中 華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 表所示之物,均為共同被告「阿富」所有,且係預備供犯本罪所用之物,已經被 告當庭陳明,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本判決參酌台灣高等法院九十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扣案之音樂光碟六 十八片,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依法宣告沒收。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三、本判決參酌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三月十六日 (九十)院賓文廉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 ,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刑法第四十一條 業經修正,並經總統於九十年一月十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所示之刑,併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按,其所犯交通肇事逃逸罪部分,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一年,當知警惕, 應無再犯之虞,本院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 第五十六條、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至扣案之鑰匙,被告供稱係撿拾而來(偵卷第五頁反面參見),是 無從認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
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九六號 原 告 甲○○ 丙○○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三五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第二項所示之處罰。 四、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О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洪貴參 余健生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