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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 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六)至被告林容萱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2年5月19日經立 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其中增訂第15條之2,並經總統於1 12年6月14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刑法第309條第1 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 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怡萱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奕翔到庭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國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6253 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末查,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已和解,一如前述,被告並已支 付5萬元給告訴人,其犯罪所得5萬元,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
所示之刑,並就得 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扣案被告遺留在告訴人徐聖凱住處之手電筒1支,係被告所有 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偵卷第7頁),爰依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
所示之刑,各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扣案吸食器1個,被告所有供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依刑法 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扣案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 殘渣袋1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公訴意旨固認被告於民國112年12月8日14時56分許,未經陳 健榮之同意,無故侵入陳建榮位於臺南市○○區○○○00○00號住 宅前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八、又被告變賣本案贓物所得金額為7千元,並未扣案,屬刑法 第38條之1第4項所稱變得之物,仍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3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晉源 上列被告等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33870號),本院認為不宜行簡易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
。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大麻香菸1支(檢驗後毛重0.616公克),含有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四氫 大麻酚),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
、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不採 納之理由及應適用之法條」。前項判決,法院認定之犯罪事 實與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 二、犯罪事實: 1.丙○○係乙○○之子,其與乙○○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