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 本案經檢察官孫小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又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規定:「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 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所謂強暴,謂直接或間接對於人之身體 施以暴力,壓制被害人之抗拒,或使
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十八條 、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秀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 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日
。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按,審其因急於設立 公司,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現罹患肝癌惡疾,刻正在台北榮民總醫院接受化學治 療中,
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內宣告其應於刑之 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予以驅逐出境之處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 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罰 金罰
。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 本案經檢察官絲漢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О九號 原 告 戊○○ 被 告 丁○○ 丙○○ 甲○○ 被告兼法定 乙○○ 代 理 人 右被告等因民國九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八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五四一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