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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按刑 法第四十一條已於九十年一月四日修正:「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 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 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變造甲○○名義(八六)特臺福基字公第四○ 二號考試院及格證書,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惟該證書已於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六九八號刑事判決中宣告沒收
所示之刑。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於九 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十二日生效,舊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犯最 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因身體、教育、職業或
所示之 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定其應執行之刑。末查被告素行良好,前 未曾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 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紙在卷可查,其因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未曾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被告之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因過 失致犯本案,於犯罪後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其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 再犯之虞,本院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扣案之安非他命零點九公克(九十年度安保管字第一四一號,見九十年度 毒偵字第五二0號卷第十三頁)、零點七公(九十年度安保管字第六四四六號, 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毒
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所示之刑,併諭知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九條第 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 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
所示之刑,以示懲 儆。末查被告甲○○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 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且犯後坦承犯行顯有悔悟,其經此偵審程序後應能知所警 愓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又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0‧三公克,淨重0‧一一公克 ,取0‧0二公克鑑驗,餘0‧0九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 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七)至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二包(淨重0.44公克,包裝重0.43公克),第二 級毒品安非他命三包(淨重2.85公克,包裝重1.18公克),不問屬於 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
文 甲○○無罪。
。 本案經檢察官陳傳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六四號 自 訴 人 丙○○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 之處,爰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扣案之注射針筒十三 支、美娜水五瓶、吸管三支、使用過美娜水三瓶,非屬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亦 非被告甲○○所有,另包裝袋一盒雖係被告甲○○所有,但無法證明係供犯罪所 用之物,爰均不併為
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 、第二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數:1/1 選擇畫面 回檢索 --------------- --- [列印/另存新檔] 檢 察 分案日期 民國 90年 09月 偵結日期 民國 90年 09月 公告日期 民國 90年 09月 案由摘要 全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