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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八О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一二八號),本院 審理後逕以簡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六一號 原 告 丁○○○ 原 告 甲○○ 原 告 丙○○ 原 告 乙○○ 原 告 戊○○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允松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所示之刑。又各次偽造之標單,已於 各次標會即已丟棄,而已滅失,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不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 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
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四四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 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第二項所示扣案之物可證,足見其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其犯 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就附表一之八部分,起訴 書雖論未及,然此部分與其他部分既具有連續犯之關係,為裁判上一罪,為
所示之刑。末查被告前因違反麻醉藥品 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八十年五月三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 畢,有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未曾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僅因一
第一項所示之自由刑,可使其罪刑相當,爰宣告之,以示儆懲, 並期被告之自新。 六、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 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二項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六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 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六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八六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 容繁雜,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儆懲。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弘政到庭執行職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熊梓檳 楊國煜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
所示 之刑,以資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檢 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附卷可按,其因一時昧貪,致罹刑典,事後坦承犯行,深具 悔意,而被告雖尚與告訴人等未達成和解乃係被告無力負擔賠償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