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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六七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查本件聲請人因盜匪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所示之刑,以資懲 儆。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 表、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紙在可稽,其因一時失慮 ,致罹刑典,且犯罪後深知悔悟,又已和台灣省自來水
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三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 處,爰命再開
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五九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 之宣告,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被告院內索引卡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 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後,應知所警惕,信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 後段、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 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戒。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五條 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被告已不得上訴。 公訴人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被告已不得上訴。 公訴人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所示之刑。 至被告等所有、供犯罪所用之殺傷力不明槍械一支,雖未經扣案,但亦尚無證據 顯示業已滅失,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又被告強盜所得之 財物,依被告等之供述,六萬一千元可認已費失,被害人之身分
所示之刑。又 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足稽,且被告年逾七旬,復偶罹刑典,其經此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 虞,本院認本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宜,爰依法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