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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 、三項所示。至於抗告人對於蔡淑伊等3人之本案請求,並 非金錢請求,亦無法易為金錢請求,其聲請對蔡淑伊等3人 假扣押,於法不合,原裁定駁回之理由雖有不同,但結論並 無不當,應駁回抗告人此部分之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廖穗蓁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芳源之繼承人間代位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事件,聲請人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
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513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代 理 人 葉庭歡 債 務 人 李國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關於被繼承人周鐘淮「民國00年0月00 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
,並限期命繼 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5153號 聲 請 人 謝徐秀英 謝瑞福 謝秋月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644號 聲 請 人 鄭啓原 相 對 人 鄭啓輝 林益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
第1項所示。 五、聲請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 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第1項所示 。 二、相對人則以:兩造僅有短暫同居過,相對人也未曾到學校探 望聲請人,本件尊重聲請人之決定等語資為抗辯。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直 系血
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預納, 則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767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00號3樓之3 關 係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丙○○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丙○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780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2 關 係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丙○○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794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街00巷00號 關 係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丙○○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丙○○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340號 上 訴 人 陳千紅 被上訴人 TREMBLEY DOUGLAS JOHN(陳柏理) 訴訟代理人 陳芳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池加祥 池子柿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池加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
第1項 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本院判斷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 第10723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